本市各互聯網數據中心、互聯網接入服務單位、提供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:
為維護社會穩(wěn)定和公共秩序,依法打擊網上淫穢色情、賭博、詐騙等違法信息,促進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依法經營、落實安全責任,保障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(fā)展,根據《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》、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》、《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(guī)定》、《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(guī)定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本通知所稱“電子公告服務”,是指在互聯網上以BBS、論壇、聊天室、留言板、博客等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(fā)布條件的行為。從事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,必須向廣東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專項申請或專項備案。未履行專項批準或專項備案手續(xù),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開展電子公告服務。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批準或備案的類別、欄目提供服務,不得超出類別或另設欄目提供服務。
二、經省通信管理局專項批準或備案后,提供電子公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在正式聯通互聯網之日起30日內,向廣州公安局網監(jiān)分局備案(備案方式見www.gzjd.gov.cn)。同時,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,按照《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(guī)定》的要求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,實現對發(fā)布信息內容的先審后發(fā)和日志保存60日以上,并積極協(xié)助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相關帳號,指定專人落實24小時聯系機制和違法信息應急處置機制。
三、接通知后,各互聯網數據中心、互聯網接入服務單位要立即全面開展電子公告服務專項清查。對不符合以上開辦條件的電子公告服務網站,要立即采取關閉措施,待符合條件后再予開通。對違反規(guī)定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,各互聯網數據中心、互聯網接入服務單位不得為其提供網絡接入和虛擬空間。
四、對違規(guī)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發(fā)生互聯網有害信息傳播事件的,我局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,并建議有關部門吊銷證照。
特此通知。